(2014)龙民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金库与蔡运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库,蔡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库,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龙潭区被执行人蔡运生,男,194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张金库与蔡运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助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