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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金库与蔡运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库,蔡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民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库,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龙潭区被执行人蔡运生,男,194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张金库与蔡运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助理审判员  任宏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