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阎克端申请执行兰州银马服饰精品城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克端,兰州银马服饰精品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阎克端被执行人兰州银马服饰精品城阎克端申请执行兰州银马服饰精品城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号作出(2014)城民三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兰州银马服饰精品城给付原告阎克端自2009年6月至2013年10月的股东分红208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兰州银马服饰精品城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阎克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内容,但未果。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兰州银马服饰精品城名下银行存款20950元及执行费214.25元予以扣划,并交付于申请执行人阎克端。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雪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