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陈香环诉北京思乾益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香环,北京思乾益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民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香环,女。委托代理人:陶国晨,天津天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思乾益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洋,女。委托代理人:蒋春文,男。上诉人陈香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香环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国晨,被上诉人北京思乾益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洋、蒋春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香环在借款行为发生时系被上诉人思乾公司的员工,其借款目的为被上诉人思乾公司筹备分公司经营所用,双方之间的68,400.00元《借款单》性质上为用款审批单,并不能等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欠款凭证,故原审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不当。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香环在思乾公司任职期间,思乾公司财务人员是否将公司审批的68,400.00元实际交付给了陈香环,重审中,应着重查明此事实,若其中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则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可移交公安机关以便查明事实真相,惩治不法行为。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00元,退还上诉人陈香环。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孙丽杰代理审判员 崔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