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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姜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68年8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