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锦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锦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星公寓4幢197-5号。法定代表人:胡亮亮,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旭明,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锦斋。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锦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