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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鄢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179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农民。诉讼代理人尤祖虎,男,生于1978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系原告人尤某的儿子。被告人鄢某甲,农民。指定辩护人刘晓军,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辩护人鄢敏敏,女,生于1986年2月16日,汉族,农民。系被告人鄢某甲的女儿。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以要求被告人鄢某甲赔偿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尤祖虎、被告人鄢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晓军、鄢敏敏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被告人鄢某甲患有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对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3月16日恢复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19时许,因邻居尤某在自家院内焚烧垃圾时产生浓烟进入被告人鄢某甲家中,鄢某甲遂找尤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越过矮院墙来到尤某院内,两人在扭打中倒入火坑内,鄢某甲将尤某压在身下,致其身体多处被烧伤。经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鄢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6609.92元、交通费790元、误工费2001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11300.92元,请求法院判令鄢某甲予以赔偿。被告人鄢某甲辩称,与尤某一起滚到火坑里后没有将尤某压在身下;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没有能力赔偿。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鄢某甲与被害人尤某系邻居。2014年5月14日19时许,尤某在自家院内挖的土坑内焚烧垃圾时产生浓烟进入鄢某甲家中,鄢某甲找尤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尤某拿钉耙朝鄢某甲打去但没有打到,鄢某甲遂越过两家中间的矮院墙来到尤某屋门口,两人在争吵、扭打中倒入火坑内,鄢某甲将尤某压在身下,致尤某身体多处被烧伤。经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尤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鄢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6609.92元、交通费710元、误工费966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合计9685.92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身份信息》、当阳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烧伤科出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及交通费发票等书证,被害人尤某的陈述,证人向某甲、曾某、鲍某、鄢某乙、向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枝江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鄢某甲辩称在火坑里没有将尤某压在身下,与鄢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和尤某的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鄢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甲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只提供了部分票据,本院酌情支持710元;主张的营养费、出院后的误工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鄢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经济损失9685.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书辉审 判 员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虹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