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余高明与被告叶文宏、徐昌福、胡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高明,叶文宏,徐昌福,胡长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54号原告余高明,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斗进(特别代理),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叶文宏,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昌福,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长丽,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高明与被告叶文宏、徐昌福、胡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高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高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余高明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傅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