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爱凤与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爱凤,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罗爱凤,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3644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