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甘辽亨与潘小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辽亨,潘小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甘辽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江贤志,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小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辽亨诉被告潘小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辽亨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需要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辽亨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辽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37元,由原告甘辽亨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