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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堂与被告殷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堂,殷素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88号原告张玉堂,男,汉族,1944年6月10日生,退休干部,住商丘市梁园区北站路261号附2号。委托代理人张奎,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职工,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英康二街*号附*号,系原告儿子。被告殷素敏,女,汉族,1964年6月21日生,农民,住睢县河堤乡孔庄村。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玉堂与被告殷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堂申请撤回对被告殷素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玉堂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