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堂与被告殷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堂,殷素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88号原告张玉堂,男,汉族,1944年6月10日生,退休干部,住商丘市梁园区北站路261号附2号。委托代理人张奎,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职工,住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英康二街*号附*号,系原告儿子。被告殷素敏,女,汉族,1964年6月21日生,农民,住睢县河堤乡孔庄村。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玉堂与被告殷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堂申请撤回对被告殷素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玉堂负担。审 判 长 李相龙审 判 员 赵长永代理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