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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太湖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太湖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宝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3346号原告苏州市太湖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敏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太湖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1元,减半收取计1,560.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30.50元,均由原告苏州市太湖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管继余代理审判员张琳人民陪审员任新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郑丽娜审 判 长  管继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