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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增雄与钟家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雄,钟家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张增雄,男,生于1989年3月13日。被告钟家玉,女,现年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雄诉被告钟家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雄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增雄负担。审 判 长  肖品莲代理审判员  陶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