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彝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增雄与钟家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雄,钟家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张增雄,男,生于1989年3月13日。被告钟家玉,女,现年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雄诉被告钟家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雄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增雄负担。审 判 长 肖品莲代理审判员 陶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