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陈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林,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400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林。被执行人:方强,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陈玉林与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方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方强拖欠水���款993337元。因被执行人方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方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员刘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颜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