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呈杰与钱广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呈杰,钱广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孙呈杰,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钱广柱,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2-C-3层。负责人陈文川。原告孙呈杰诉被告钱广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