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曾某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