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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河南鸿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泽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马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河南鸿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4。法定代表人李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华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泽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22。法定代表人马飞。被告马飞,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鸿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泽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马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绵慧(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