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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商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与淮安市润兴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朱凤祥海商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淮安市润兴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朱凤祥,淮安市兴达运输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500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7206-6。负责人:吴龙。被告:淮安市润兴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安运河三组(西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6007-0。法定代表人:沈运兴,总经理。被告:朱凤祥。被告:淮安市兴达运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兴顺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175337-2。法定代表人:邱光春,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保”)与被告深淮安市润兴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朱凤祥、淮安市兴达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润兴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地在运河扬州施桥远调站水域,该水域既不在海上,也不通海,属内河航道,不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移送至被告朱凤祥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或被告润兴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由原告紫金财保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被告润兴公司、朱凤祥、兴达公司主张货损赔偿责任而提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第317条第5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替代了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主体的地位,故代位求偿权纠纷应根据被保险人取得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被保险人与三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运输合同纠纷,该运输合同纠纷并非发生在海上或通海水域,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畴,被告淮安市润兴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被告润兴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淮安市润兴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严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