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翟庆雨与解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庆雨,解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庆雨,男,1956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岩,马驹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成,男,1993年1月7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上诉人翟庆雨因与被上诉人解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4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庆雨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翟庆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庆雨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鉴定费2100元,由翟庆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7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79元,由翟庆雨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翟庆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代理审判员 蒙 瑞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