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田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田某,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勤,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雪诉被告张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