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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三初字第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三初字第0916号原告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南运河道1000号服装一厂院内办公楼103室,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上温泉花园18-4-201室。法定代表人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东,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3、5号、多伦道23、25号、佳木斯道18号一层107、16-27、29-31层。法定代表人胡益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建平,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娜,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鼎盛恒远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益半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0元,减半收取9935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