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905号原告:郭某,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刘某,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郭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