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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训与杨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杨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85-1号申请执行人王训,公职人员。被执行人杨潭,民营企业主。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训借款8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75元、申请执行费1115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潭的银行存款89242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892425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