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王训与杨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杨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185-1号申请执行人王训,公职人员。被执行人杨潭,民营企业主。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训借款8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75元、申请执行费1115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潭的银行存款89242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892425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