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艾力?阿合买提金融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力•阿合买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程艳,阿勒泰市司法局北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力•阿合买提,男,维吾尔族。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艾力•阿合买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第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预交案件受理费4477.21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5年4月8日前交清。原告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第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卫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