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焦应麟与经济观察报社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应麟,经济观察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焦应麟,经济观察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党晋鲁,历下区人民医院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经济观察报社。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继升,社长。再审申请人焦应麟因与被申请人经济观察报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一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焦应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