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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庆生、林青、方志伟、谢昭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林庆生,林青,方志伟,谢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住所地揭阳市东山。负责人连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锐兰,该分行营业部信贷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林庆生,男,汉族,住址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林青,女,汉族,住址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方志伟,男,汉族,住址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谢昭鹏,男,汉族,住址揭阳市榕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庆生、林青、方志伟、谢昭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林庆生、林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借款人民币17461.27元、利息527.15元及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方志伟、谢昭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元由被执行人林庆生、林青、方志伟、谢昭鹏连带承担。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庆生、林青、方志伟、谢昭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和法律规定的还款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本院向房管、国土、车辆管理所、银行等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协助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现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榕法执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审判员  赖荣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洪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