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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文斌与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斌,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赵文斌,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兆如,男,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胡金同,蒙城县三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为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郭艳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斌诉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斌撤回对被告蒙城龙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斌承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