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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树毛衣织染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航顺针织制衣有��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绍兴市越树毛衣织染有限公司,嵊州市航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树毛衣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杜立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嵊州市航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潘贤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树毛衣织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航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2月4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4806.4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航顺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履行2万元,在2015年5月15日前再履行34806.40元,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