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许旭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旭红,翁德建,林伟珍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许旭红,女,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揭东县。委托代理人郑豪升、陈嘉,均系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翁德建,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申请人林伟珍(翁德建之妻),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申请人许旭红与被申请人翁德建、林伟珍因借款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伟珍名下的两套房产(以价值537500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伟珍名下的两套房产(以价值537500元为限)。二、限制担保人杜祝宽提供用于担保的房屋产权的转移。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泽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广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