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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向前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