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西亭佳信模具厂、江苏宇鑫源体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宇鑫源体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周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西亭佳信模具厂,江苏宇鑫源体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周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88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佳信模具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纱场居1组15号。负责人邢卫清。委托代理人季晓苏,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宇鑫源体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丛家坝村11组。法定代表人张小云。被告周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佳信模具厂与被告江苏宇鑫源体育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周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佳信模具厂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佳信模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佳信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9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佳信模具厂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滢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