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薛文富诉王文岐、问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富,王文岐,问二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达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薛文富(又名薛二小),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王文岐(又名王文其),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被告问二香,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委托代理人王文岐,系被告问二香丈夫。原告薛文富与被告王文岐、问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海雁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文富、被告王文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文富诉称,2008年11月12日,被告王文岐向原告薛文富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每月每元2分。2010年3月4日被告王���岐向原告薛文富返还本金10000元,剩余本金15000元及利息24800元经原告薛文富多次催要,被告王文岐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现原告薛文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文岐给付借款本利398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文岐辩称,我暂时没有能力,目前我的外债也很多,我陆续给原告薛文富还。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2日,被告王文岐向原告薛文富借款25000元,约定利息每月每元2分。2010年3月4日被告王文岐向原告薛文富返还本金10000元,剩余本金15000元及利息24800元一直未付。另查明,被告王文岐与被告问二香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文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薛文富借款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原告薛文富提供的借条一支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王文岐对借款事实认可,应还该笔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岐、问二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薛文富借款本利398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8元由被告王文岐、问二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海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