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黎当与杨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黎当,杨琼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陈黎当,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琼凤,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黎当与被告杨琼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黎当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黎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黎当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