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付昱、刘霞与刘霞、徐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昱,刘霞,徐彤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149号原告付昱。被告刘霞。被告徐彤彤。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昱诉被告刘霞、徐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93元,减半收取180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警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