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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付昱、刘霞与刘霞、徐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昱,刘霞,徐彤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149号原告付昱。被告刘霞。被告徐彤彤。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昱诉被告刘霞、徐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93元,减半收取180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警代理审判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