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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朱绪元与张福领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绪元,张福领,李厚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朱绪元,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张福领(别名张伟),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厚莲,女,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绪元与被告张福领、李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福领、李厚莲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朱绪元提供其本人名下车牌号为鲁DZXX**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绪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朱绪元名下的车牌号为鲁DZXX**号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张福领、李厚莲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