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候继会审判员 王兴宝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艾 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