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令狐代福、向庆会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代福,向庆会,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令狐代福,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向庆会,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C栋14楼3、4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代福、向庆会诉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令狐代福、向庆会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红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易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