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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如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盐城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王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国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丁如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如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252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828元,由原告盐城市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成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