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王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郑永滨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村民委员会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滨,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王民初字第34号原告郑永滨,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金祥,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王岗镇。法定代表人马玉柱,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玉柱,男,汉族,房身村村委会主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郑永滨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房身村村委会)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永滨及委托代理人刘金祥,被告房身村村委会的代表人马玉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永滨诉称,原告是被告村民,为响应国家号召,发展地区经济,于2009年承包被告处废弃砖厂,用于开办养殖业,将厂内空地种植苗木,向尚志市林兴苗木繁育有限公司购买苗木用于种植,平均每平方米种植2.5棵。2013年7、8月期间,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擅自雇佣推土车将原告承包厂地种植的苗木铲除,用于堆放垃圾物。造成原告承包厂地种植面积损坏3084.8平方米,毁坏苗木达7712棵,直接经济损失555000元及其他间接损失。同时,由于被告堆放大量垃圾,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经营和其他苗木的生长。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5000元;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房身村村委会辩称,原告起诉状所说均属实,村委会也同意给予原告经济损失55.5万元,但给予时间现在定不下来,得在开完村两委班子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并申报镇政府批复后才能给付。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永滨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被告房身村村委会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郑永滨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主张事实及原告被损坏种植松树土地面积3084.8平方米,另外还有两眼井,两眼井损失是每眼8000元。证据二、原砖场承包合同及关于房身村砖场与郑永滨合作事项的请示,拟证明:本案诉征被侵权地由原告承包并经营和管理。证据三、苗购采购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在2012年开始采购苗木每棵65元、用于种植树苗,每棵产生人工费用5元,每棵共计损失70元。被告房身村村委会对原告郑永滨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无异议。被告房身村村委会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原告郑永滨与被告房身村村委会签订《原房身砖厂承包合同》,经营权包括开办养殖场、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承包期限自2012年5月5日至2042年5月4日止。2013年7月、8月,被告因为清运村民生活垃圾,造成原告承包砖厂内种植树木被毁,毁坏面积经村委员、村会计及村民实际丈量为3084.8平方米,及两眼井。2012年5月7日,原告购买尚志市林兴苗木繁育有限公司的苗木,每棵价格65元,种植规格为1.5米以上。原告诉请的损失金额计算标准:毁坏土地面积3084.8平方米,每平方米种植树木2.5棵,共计损害树木7700棵,每棵经济损失按树木65元另附人工费5元计算,即每棵是70元损失,合计树木损失是539000元。另毁坏两眼井,每眼损失8000元,合计16000元。树木和井损失合计为原告损失金额共计是55500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苗木损失的数量及给付损失的价款均无异议,但因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而确定不了给付原告损害赔偿的时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原告享有承包期限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按照规定及双方约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本案中,被告因为清运村民生活垃圾而毁坏原告承包土地上的苗木,虽已经征得原告同意,但从公平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侵害人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被告均予以认可和同意,仅就给付时间无法确定。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永滨经济损失55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房身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月人民陪审员 周金路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祥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