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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小秋与庄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秋,庄丽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44号原告:陈小秋。委托代理人:胡晓虹,浙江海昌(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立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丽仙。原告陈小秋为与被告庄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小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晓虹、董立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丽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小秋诉称:被告庄丽仙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原告提出借款。2014年5月5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7月5日,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分别借给被告庄丽仙2万元、10万元、3万元,合计1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借款后,未能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庄丽仙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庄丽仙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陈小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庄丽仙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被告庄丽仙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核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被告庄丽仙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5日、2014年6月20日、2014年7月5日,被告庄丽仙分别向原告陈小秋借款2万元、10万元、3万元,合计15万元;同时,被告出具三份借据给原告作为凭证。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庄丽仙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此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凭,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现要求被告庄丽仙归还借款15万元,并赔偿其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庄丽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小秋借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庄丽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则共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