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山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红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红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1楼1801室。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雪莉,南通市实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红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红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