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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海利诉被告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利,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C}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解行初字第6号原告吕海利,男,汉族,1975年出生,现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焦作市丰收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新一,该局政策法规宣传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杜师新,该局城区监管二中队队长。原告吕海利诉被告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原告吕海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海利负担。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黎兴中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毋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