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黄小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催字第4号申请人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小商品工业园(低田)。法定代表人黄小旺,总经理。申请人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5415034,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诗龙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有权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方 瑶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龚辉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告(2015)金义催字第4号本院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5415034,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为义乌市诗龙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5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了(2015)金义催字第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华市欣荣针织品厂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