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波与吕钊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吕钊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06号原告王波,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春华,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吕钊海,男,汉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吕钊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