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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波与吕钊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吕钊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06号原告王波,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春华,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吕钊海,男,汉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吕钊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刘在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