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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付求财、夏雨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求财,夏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求财,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纵阳县,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华美装饰城五金区。委托代理人:何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夏雨,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付求财因与被上诉人夏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飞、李俊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付求财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付求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求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付求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德道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