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805号原告辛某某,女,生于1973年2月27日,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委托代理人贺先明,合江县佛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生于1969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辛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