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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马某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景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马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肇事发生地点在榆阳区,本案应由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园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的发生地点为榆林市开源大道与汇源路十字,肇事发生地属于榆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贾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