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百山与王凤文、吕长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百山,王凤文,吕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陈百山,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凤文,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吕长珍,女,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就判决款项3600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除被执行人吕长珍在大连普兰店邮储银行有存款20000.00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款已被扣划到我院执行局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