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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57号原告梁某,女。被告石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