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浮初字第00057号原告梁某,女。被告石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程良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