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武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8月2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年龄差距较大,性格方面也不相符,致使在处理日常事务中经常有争吵行为,而且被告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有盗窃的恶习屡教不改,致使家庭现在已经支离破碎,因此再维系这段婚姻已无意义,希望尽早结束这段婚姻,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武某辩称,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夫妻无共同财产。现原告以被告盗窃的恶习屡教不改致使家庭支离破碎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东跃人民陪审员 范建林人民陪审员 王吉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