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英娃、张广军、张旭与被执行人肖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英娃,张广军,张旭,肖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陶英娃,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张广军,男,汉族,农民,家庭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旭,男,汉族,农民,家庭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建生,男,汉族,农民,陕西省三原县人。陶英娃、张广军、张旭与肖建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的(2011)耀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肖建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陶英娃、张广军、张旭于2014年10月21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342.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肖建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陶英娃、张广军、张旭支付赔偿款10034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5元、肖建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缴纳赔偿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标的额中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来源: